交通事故處理有異義 - 怎麼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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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有異義,怎麼起訴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會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但是在處理過程中不一定能讓每一位當事人滿意,那麼當交通事故處理有異義,怎麼起訴呢?允許起訴的時限又是幾天呢?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解答一下這些問題。

一、法律相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最後一關是法院。法院可以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受理條件

1、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確的被告;

3、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交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三、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管轄法院

以下法院都有權管轄:事故發生地法院、車輛最先到達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任選其一進行訴訟。

實踐中考慮到案件送達、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等因素,建議在選擇管轄法院時:

1、如果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已查扣事故車輛的,宜由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

2、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更有利於及時有效地解決好糾紛。

四、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當事人

(一)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當事人範圍

所有因交通事故而獲得經濟賠償或補償的當事人都可以起訴,具體包括: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傷殘或死亡的,還應包括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實際撫養、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財產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可列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告範圍

我們根據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性質的不同,針對被告範圍作不同的説明:

1、肇事車輛是單位的,且駕駛員系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應將單位列為被告,作為賠償義務主體。

(注:肇事車輛是單位的,但駕駛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宜列單位為被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將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列為被告負責墊付。)

2、車輛屬於掛靠經營的,且能夠證明該事故發生系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應將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被告。

(注: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對外不生效。)

3、車輛出借或出租給他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將租用人列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過錯的,也可以將出借人或出租人列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車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無證駕駛或飲酒駕駛。

4、機動車被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將肇事人列為被告,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車輛轉賣未過户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主體,學術界爭論較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覆([2001]民一他字第32號),“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損害承擔責任”的精神,應將車輛的實際佔有人(即事實車主)列為被告,作為賠償義務主體。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對“交通事故處理有異義,怎麼起訴?”這一問題的回答,當交通事故發生後,應該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如果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存有異議,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復核申請,並説明理由,提交主要證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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