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真人背影侵犯肖像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6W

現在很多人從事街拍,在路上拍一些人物的肖像,給他人拍照,必須提前徵得對方同意。畢竟肖像權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權利,受到侵犯後,當事人可以採取法律手段維權。那麼,拍真人背影侵犯肖像權嗎?這是比較有爭議的問題,大部分觀點認為不構成,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拍真人背影侵犯肖像權嗎?

一、拍真人背影侵犯肖像權嗎?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一般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及其所享有的人格法益,其內涵主要看是否能夠客觀反映肖像人的外部特徵。外部形象主要指的便是外貌和體貌。肖像權的一個主要特徵便是具有可辨認性,即客觀存在的人的形象與通過藝術創作手段再現的形象相比,要為一般的人所能夠認知、辨認。肖像所反映的人的外部形象必須是真實的、客觀的、清晰的、可辨認的。反過來看,模糊、不清晰的以及在作品中不處於主體地位的外部形象就不是法律上討論的肖像。由此可見,可辨認性在確定是否存在侵犯肖像權的使用行為時具有關鍵作用。因此,不可辨認的形象無法與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相聯繫,自然也就無法判斷是否侵犯了肖像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二、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結合相關材料,小編給大家分析了拍真人背影侵犯肖像權嗎?這個問題,一般來説,拍真人的背影不構成肖像權侵權,因為背影的識別度不高,不能體現一個人的體貌特徵。肖像權侵犯的主體是公民的肖像,這個應該是正面的,從構成要件看,要具備兩個條件,就是未經他人同意,並且用於商業目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