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對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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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對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怎麼處理?

路上車輛很多,難免出現意外情況,就算是有多年駕駛經驗也嚴格按照交通規則開車的老司機,也不能保證相鄰的車不犯錯誤,使得自己成為事故的受害方。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就是肇事車輛,那麼,交警對於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怎麼處理呢?本站為您解答。

交警對於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適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其認領。在通知當事人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上述內容中,大家瞭解了交警對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怎麼處理了。也就是説交警對肇事車輛的處理,要看現場的實際情況,如果事故輕微,交警現場開完事故認定書就可以把車開走了。若是事故嚴重有需要的話,交警會扣車,當然過後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去提車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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