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交警何時扣留車輛 - 交警扣車期限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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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交警何時扣留車輛 交警扣車期限幾天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交警其實可以依法對涉事車輛進行暫扣,但要注意暫扣車輛其實並不是一種交通行政處罰,而這僅僅是為了配合對事故進行處理,也就意味着扣車會有相應的期限。那通常交警扣車期限幾天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後交警何時扣留車輛?

交通肇事後,交警可以扣留車輛的情形有: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交警扣車期限幾天?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將肇事車輛予以扣留。

對於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對於已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綜合以上可知,扣車期限一般為“自現場調查起,三天內委託,二十天出檢驗、鑑定結論,再加上五天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即28天”,特殊情況,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的,扣車期限可以延長至68天。

如果,當事人對於檢驗結論不服,申請重新檢驗,會延長檢驗期,也會相應延長扣車期限。

若需要對交通事故中涉事的車輛進行暫扣的話,則必須要依法作出暫扣決定,否則的話扣車行為構成違法,當事人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當然,扣車也要注意具體的時間,如果超期進行扣留的話,那麼也是會給當事人造成侵權,基於這點可以要求交警大隊作出賠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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