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二次拖車費保險公司賠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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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二次拖車費保險公司賠賠償嗎

一、交通事故中二次拖車費保險公司賠償嗎?

交通事故拖車費用保險公司會報銷。拖車費,一般認為屬於施救費,保險公司予以報銷,但必須有發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二、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賠的情形有哪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強險法定除外責任有四種情形,即:

⑴駕駛人未依法取得駕駛資格;

⑵駕駛人醉酒駕車;

⑶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

⑷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

發生以上四種情形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怎麼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綜上所述,拖車費用也屬於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保險公司肯定會賠償,但類似於是醉駕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者駕駛人還沒有取得駕駛證的,這類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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