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已獲保險公司賠償再向造事者索賠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交通事故中已獲保險公司賠償再向造事者索賠可以嗎?

一、交通事故中已獲保險公司賠償再向造事者索賠可以嗎?

交通事故中已獲保險公司賠償後,應當看是不是正當合理的要求,正常保險公司賠償不足的部分,可以向肇事者索賠。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只能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條款賠償,非醫保部分賠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受害人已獲足額賠償情形下肇事車主超額墊付費用的追回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車主墊付費用而相關保險公司未予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肇事車主墊付費用,其各項損失均獲足額賠償,便不再向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也不會提起訴訟。此種情形下,肇事車主根據對交通事故所負責任比例,墊付搶救費用中超額部分,僅能向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主張權利,要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得向事故受害人主張返還(獲取超過事故實際損失的不當得利除外)。

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由交警部門根據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來進行賠償處理,一般都是需要按照根據保險公司的限額賠償情況來進行處理的,但超出保險賠償的,可以向肇事駕駛人員主張賠償,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造成的傷害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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