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影響個人徵信的行為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3W

依照《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有12種交通逃逸影響個人徵信,如:

交通逃逸影響個人徵信的行為有哪些

1.因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的;

2.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3.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4.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

5.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校車標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6.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7.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兩次以上沒有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

8.汽車所有人在汽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一年後仍沒有辦理註銷登記的;

9.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的等。還有就是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10.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發生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11.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12.相對而言,醉駕、飆車、肇事逃逸、偽造號牌等列入較重失信行為的,都是較強主觀惡意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理應提高失信層次以強化懲戒。

此外,對於一般交通失信行為也不能放任,因此作出了上述規定,以加大懲戒力度。同時辦法還強化了對專業駕駛人的管理,對客貨運等駕駛人的標準高於普通駕駛人。收到追償通知書後,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內發生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這四類情形的行為後果更加嚴重。其中第四類就是針對一些機動車惡意交通違法,如有的車一年內有上百次交通違法記錄,遠超較重失信行為的範圍,必須採取更有力度的懲戒措施,提高其失信層級也是勢在必然。

故發生後,肇事者為了逃避處罰而做出逃逸的行為是與人的誠信掛鈎的,就會影響到個人徵信。上述的交通失信行為就會影響當事人徵信,而個人徵信自然是會影響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買房貸款,商業貸款等等。所以,當交通事故發生千萬別逃逸,擔起當負的責任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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