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不屬於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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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雖然駛離現場,但離開是為了設法報警的行為雖然駛離現場,但是在現場不遠處隨即設法報警的行為,如打電話、到附近的醫院求救等等、應當可以證明其本身沒有逃避處罰的主觀動機,對這一類行為並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觀的要件,因此,不能認定為逃逸。

哪些行為不屬於交通肇事逃逸

(二)雖在離開現場途中,但主觀故意動機尚不明確的行為有時候行為人出於害怕被報復或其他合理原因離開現場一段距離,如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逃逸的故意也應當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輕易認定其行為為逃逸。

(三)雖然離開現場,但證實其主觀上無逃逸的故意的行為這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並不具備逃逸的主觀要件,不能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如將某單位司機在肇事後隨即將傷者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懼怕與被害人的親屬發生衝突而離開現場回到單位向領導彙報並報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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