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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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在現實生活中,警方在處理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之中,經常會出現在事故現場之中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而且案發地的交通信號燈沒有開啟或者沒有明確的交通牌指示,所以事故的雙方都指責對方違反了交通法規,雙方爭吵推卸責任,無休無止。因此,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何進行舉證責任的明確分擔,對於案件處理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警方在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情況下來對事故承擔證明責任,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事故情況之中,同時可以由該事故提出申請的相關當事人來承擔證明責任。

根據我國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具體條文規定,交通事故中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或者對其認定過程和結果的公正性有所懷疑和異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在接到交管部門發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三天之內,可以對案件受理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再次以書面的形式提出案件的複核申請書。當事人所提出的複核申請書要求應該明確指出所要複核申請的具體請求和申請的充分緣由,並且提供案件的主要相關證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是應當由案件提出複核申請的申請人來自行予以承擔的。

在一起交通事故的處理中的交通事故舉證責任,不同的時期階段,其舉證責任的分擔情況並非是相同的,而是依具體情況而定的。

比如説在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過程中,對於舉證材料的收集應當按照充分保護留存現場證據材料的前提下,收集拍照,然後在進行提取和收集整理;而事故中的一些可能會隨着時間地點、天氣温度等等一些人為不可控因素而導致淡化和消失的證據材料,交通警察應該對其進行及時的固定、拍照、保存,能夠提取的儘量提取。

又比如説交管部門在查詢尋找事故相關當事人或者證人的時候,需要對當事人和整人進行詢問諮詢交談的,要求交管部門要做好詳細的詢問筆錄並且留存,並且需要儘可能多的尋找相關證人以對案件有充分準確的認識。同時也要對案件的肇事者予以及時的尋找和控制,以防止他逃跑,還可以對肇事的嫌疑人依法傳喚,推進案件的開展。此外,交管部門有權要求傳喚人或者交通事故的相關證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以及各種與案件相關的材料等等。

如果在一起由機動車所引發的交通事故之中,出現了事故中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情況後,可以由機動車的保險公司在其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事故的後續損失進行相關財產的賠償。而對於其中保險公司沒有賠償的部分,則應當由事故中犯下過錯的當事人來予以賠償;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存在一定的過錯,可以根據兩者過錯的所佔的比例來分擔責任。由此可以見得,在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之中,對於事故的舉證責任認定雙方是平等的。

總而言之,根據交通事故的相關舉證責任的明文規定可見,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具體處理過程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着完全的舉證責任。而僅僅在一些極其特殊的交通案件之中,才可以是提出申請的事故當事人來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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