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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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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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舉證責任範圍,交通事故當事人無需舉證的事項

一、交通事故舉證責任範圍(一)交通事故被告的舉證責任範圍:1、身份證明和被告有關的其它信息提供,如現住址、職業、身份、工作狀況、聯繫方式等;2、證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過錯程度較輕或者是可以減輕自己過錯的有關免責情形3、如果是和非機動車或行人相碰撞的機動車一方作為被告,則還應提供非機動車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者過錯情形,否則不能免責;4、針對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提出證明原告的損害程度較低或賠償額過高的證據5、提供自己車輛保險的有關資料,如保單。(二)“擬製被告”的舉證責任範圍:所謂“擬製被告”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原本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方,但由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是和直接被告具有某種法律上的聯繫而被法律規定為直接被告的連帶或共同被告的情形,在交通事故中,擬製被告主要是指駕駛員的僱主,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保險公司等。其舉證責任範圍和被告的舉證責任範圍大致相同,但同時還可以舉證證明自己和直接被告之間並不具有上述的擬製法律關係的責任,以便自己從共同被告或連帶共同被告的關係中解脱出來。二、交通事故當事人無需舉證的事項(一)根據法律規定無須證明的事項:1、眾所周知的事項,比如天下雨路面肯定會很滑,這是眾所周知的事項,自然不用我們證明路面為什麼會很滑;2、自然規律及定理,如上例中,為什麼會下雨,就是屬於自然規律,不屬於舉證範疇;3、根據法律規定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發生劇烈碰撞後,一般會發生損害,而不用去做車輛經過劇烈碰撞是否會發生損害這樣的假設,然後去證明;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所確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上述(3)(4)(5)的文書被法律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而不用另外證明其合法性。(二)自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這種情形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時候,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説明沒有異義,或者是一方當事人對事實作了事先的描述,而另一方當事人對該事實加以複述的時候,在另一方當事人不用再對該事實進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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