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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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一、沒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沒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應當是按照是否有人身和財產損失來進行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可見,是否發生“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必須要件,只要車輛在道路上發生“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均屬於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劃分是什麼樣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會存在着交通事故發生,但是車輛之間並沒有存在着激烈的碰撞,在這種情況之下,只要有損害的後果發生會構成交通事故。也就意味着需要進行一個後續的賠償金的問題,並不以碰撞為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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