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9K

發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處理?

現如今交通事故頻發,因此大多數人都會購買保險。但是真正遇到嚴重的交通事故時,走法律程序是不可避免的。發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處理?如何才能切身維護個人利益呢?下面本站小編會為您進行詳細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交通事故受害方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包括:

1、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2、公安機關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當事人責任的證人證言及有關物證等。

3、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鑑定結論。

4、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憑證等證明材料。

5、誤工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誤工天數和誤工費數額。

6、殘疾者應提供傷殘評定結論,需要配備殘疾用具的應出具醫院證明。

7、死者生前或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該被撫養人是否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證明材料。

8、財物直接損失,如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建築等的修復或折價費用等證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怎樣維權

交通事故賠償雙方如不能就賠償達成協議,受害人可委託律師提起訴訟,進入到法院訴訟程序:

1、原告委託的律師介入,收集相關賠償證據,製作證據目錄,起草起訴狀,然後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3、法院確定舉證責任期限和開庭時間,當事人雙方在制定的期間內提交證據。開庭前法院會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後,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佈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然後,進入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4、法院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在開庭後的一段時間內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判決書生效。

5、被告履行賠償義務,否則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後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只要提供足夠的證據,通過法律程序必然能更好的維護個人的權益,如果被告拒絕履行賠償義務,受害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相信通過小編以上的介紹,您應該對發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有了一些瞭解。如果您還有不解之處,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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