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費用需要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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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車費用需要繳納嗎

交通事故扣車費用需要繳納嗎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所以肇事車輛的停車費,應該由交管部門支付給停車場,而不應該把這個費用,轉嫁給肇事車主。不論從行政法規還是民事法理關係上説,因車輛被扣,而讓肇事車主承擔停車費,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執法扣留車輛是根本不允許收所謂的停車費的。交警暫扣車輛是正常的執法行為,由扣車產生的費用屬交警隊正常執法支出,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託行為付費。交警處理完違章後,應原封不動地將車交給車主,法律沒有規定車主還要付費,讓車主交停車費於法無據。

3、拖車費是不能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4、《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車輛保管費用,也就是停車費應當由交警部門承擔。

在有委託或口頭合同的情況下,施救公司和停車場的費用由本人支出。現場調查結束3天之內要委託鑑定,鑑定期間不能超過20天,超過20天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天。所以,從規定上來講,事故現場勘驗完畢3天之內交警沒有委託鑑定或者沒有報上級交警批准就不能繼續扣車了。超時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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