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一人交通肇事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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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撞傷一人交通肇事負什麼責任?

撞傷一人交通肇事負什麼責任?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肇事後自動投案認定

根據刑法67條第一款關於自首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交通肇事自首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後需自動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於自動投案需表現出肇事者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如下情形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交通肇事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離現場,當司法機關詢問時則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尚未確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傷或為了減輕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電信投案的;

5、並非出於交通肇事者的主動意願,而是經親友規勸後陪同投案的;

6、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違法行為在被採取行政、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內,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

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也是屬於肇事逃逸的,所以也是需要承擔主要的事故責任,因為交通肇事而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和事故時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當交通肇事的當事人在事後出現了主動的投案或者自首時也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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