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樣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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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通事故怎樣起訴對方?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駁回起訴。
7、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
9、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10、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11、開庭審理。
12、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
1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交通事故起訴後上訴的程序是什麼?
1、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2、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
3、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對於交通事故起訴的具體情況,是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的具體辦理情況,當事人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駕駛人員存在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因違反交通法規而造成的事故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