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交通事故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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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後怎麼處理

一、出交通事故後怎麼處理

1.自行和解

只要不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當事人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都可以通過自行協商進行解決,不論是賠償項目、賠償計算標準還是賠償數額,當事人都可以通過平等協商達成一個方案,進而實際履行。

2.申請交管部門調解

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賠償爭端,可以通過申請交管部門調解的途徑解決,具體為各方當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在交管部門調解的過程中,會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備註:和解和調解都屬於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因和解或是調解達成的和解書、調解書,並不具有法定的強制執行效力,也即不能徑直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民事訴訟

訴訟也即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侵權賠償訴訟,訴訟的過程需遵守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訴訟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來説,訴訟的時間較長,訴訟時還應當委託專業的訴訟律師參與。

二、出了交通事故對方總拖着怎麼處理

直接起訴就可以了,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十日內,交警必須出具事故責任鑑定書;如果對方全責,自己拿着責任書、損失清單等資料去法院起訴對方車主和保險公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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