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取車保證金應該給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交通事故取車保證金應該給多少?

取車保證金給多少這個要看當地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這個是沒有統一的標準性。交通肇事的雙方在交通事故責任沒有認定前,需要提車的,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事故處理保證金,待事故責任劃分後,肇事雙方均認可無異議的,可按照責任分擔事故的經濟責任,用保證金支付多退少補,可以結案。

對發生交通事故後已買交強險的車,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車輛所有人要交傷者、亡者的賠償保證金,輕傷者為1人5000元-1萬元;重傷者為1人2-3萬元;死亡者為1人3-5萬元。對沒有買交強險的車,發生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按評估損失費的80%交納。

保證金支出: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根據保證金所有人或受害方的書面申請,或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的通知,交管部門在領導批准下,可以決定保證金的支付。事故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訴的,保證金應移交法院或司法機關。上一級交管部門將定期不定期地對下一級交管部門對保證金的交納、支付進行管理。

保證金歸還:當交通事故經過調解,保證金交納方不承擔損害賠償義務的;或已履行損害賠償義務的;或損害賠償調解終結後,當事人在訴訟時效內不向法院起訴的,交管部門將保證金或餘額及其銀行利息退還給交納人。交管部門書面通知交納人領取保證金的時間、地點,逾期12個月未領取的上繳國庫。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在扣留了車輛之後,那麼就需要在結案之前或者是慎得執法人員同意的情況之下才可以取車,但前提也需要支付一筆保證金,具體要給多少就要看車輛是否購買有保險來進行定奪,從而才能保障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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