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作為被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作為被告?

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作為被告?

法律角度看,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形成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合同關係,機動車一方與受害人之間的關係為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關係。這兩種法律關係的性質不同。但是,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直接向第三人賠償損失。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合法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已經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責任。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有權根據上述兩項規定直接要求保險金。保險公司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被害人的請求權是合法的,是由上述兩項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的。因此,受害人以機動車方和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作出判決;

當受害人提起訴訟時,保險公司是唯一的被告,因為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責任實際上是造成事故的機動車方的責任(即賠償責任)。辯護權的行使也是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增加被保險人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賠償責任的規定如下: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表明非機動車司機或行人有過錯。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與機動車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損失的。機動車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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