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否可以作為債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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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是否可以作為債的擔保?

著作權是否可以作為債的擔保?

著作權可以用來作為債的擔保,因為著作財產權的可轉讓性。

著作權作為債的擔保的具體形式表現為:用著作權設質,即為擔保債權的履行,著作權人將其財產權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作為質物。如果債務人不按約還債,債權人有權將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權的全部價款優先償還債券,其中債權人即成為質押關係中的質權人,著作權人則成為出質人,約定特定期限和範圍的著作財產權則稱為質物,著作財產權的質押屬於權利質押,不僅當事人應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而且還應向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著作權包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有哪些

著作權包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如下: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由於著作權是可以轉讓的,也可以通過授權給其他人使用等方式獲得經濟收入,故此著作權可以作為債的擔保。且以此種形式擔保債務的,債權人的權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護。一旦債務人到期不償還債務,那麼可以著作權的收益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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