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賣給別人沒過户車主申請車輛停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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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賣給別人沒過户車主申請車輛停駛嗎?

車輛賣給別人沒過户車主申請車輛停駛嗎?

車輛賣給別人沒過户車主申請車輛停駛,很多機動車的買賣不辦理過户手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原車主是否承擔責任存在爭議。法院的判決有時也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鑑於機動車是一種有相當危險性的運輸工具,對其交易行為必須加以嚴格限制,才能更好地保護機動車所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相應的機動車變更登記。《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可見,機動車買賣是要式法律行為,過户手續是機動車交易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中明確指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基於上述司法解釋,對未過户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的行為,因為違反了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規定,應受其規定的調整。也就是説,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意味着不承擔任何責任,車輛買賣未過户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二、車禍中車主承擔哪些責任

(一)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二)僱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條予以確定。

(三)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四)在一定範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係,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五)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車輛有過户的這樣一種情況的話,就意味着發生了一些二手車的買賣活動。所有權的轉移就意味着相關的一些事情都是由購買車輛的人員來處理了,所以車輛買賣必須要完成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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