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車主對已出賣但未過户車輛致人損害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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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車主對已出賣但未過户車輛致人損害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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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車主對已出賣但未過户車輛致人損害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轉讓車輛未辦理過户手續,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如車輛已達到報廢條件,原車主應當核報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報廢,其擅自轉讓報廢車輛,放任可能存在的風險,其轉讓行為應當為後續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轉讓時未報廢,事故時已達報廢條件的,原車主將機動車轉讓後,受讓人對機動車享有管理、支配、收益的權利,原車主雖為登記車主,但其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發生已經不具有防範與控制的能力,且轉讓不存在過錯,其轉讓行為與事故發生無必然因果關係,因此對受害人的損失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未辦理過户手續,轉讓及事故時都未達到報廢條件的,原車主對受害人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原車主轉讓時不存在過錯,故在該情況下,原車主無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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