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公了私了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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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公了私了有什麼區別?

1、現場處理方式不同;

“私了”事故時,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或對責任確定看法不一致,可保留現場報警,等警察介入。“公了”事故時,只要警察認為事故事實清楚並已確定了責任,就必須撤除現場,即使當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強制撤除。

2、賠償處理方式不同;

“私了”事故時,當事人之間可以就賠償問題“討價還價”。“公了”事故時,警察只按照責任的劃分及法律規定作出原則性的結論,而不參與當事人之間具體的“討價還價”和轉交現金。

3、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不同。

“私了”事故,不存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問題。“公了”事故時,警察必須履行職責,對證據確鑿的當事人違法行為必須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八十一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參加調解的各方當事人簽字,主持調解的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後,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由主持調解的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後,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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