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人強暴是拿錢私了還是報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當事人被人強暴是拿錢私了還是報警?

當事人被人強暴是拿錢私了還是報警?

具體情況由受害人認定,但強姦已涉嫌犯罪,應立即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現在沒有一個警察敢不辦刑事案件,否則就讓他脱警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姦。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姦罪。對於一貫利用職權姦淫婦女多人,情節惡劣的,可以流氓罪判處。

“其他手段”,是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司法實踐中,由於強暴是非常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肯定是涉及到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所以建議在強暴後報警處理,由到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進行合法的司法判決,對強暴的行為進行嚴懲,但在現實生活中也確實存在私了的情況,具體情況應當據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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