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貶值損失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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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貶值損失類型有哪些

車輛貶值損失類型有哪些

鑑定車輛貶值損失,首先要搞清楚車輛貶值的種類。車輛的貶值一般分為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

實體性貶值:

實體性貶值也稱有形損耗,是指機動車在存放和使用過程中,由於物理和化學原因而導致的車輛實體發生的價值損耗,即由於自然力的作用而發生的損耗。舊車一般都不是全新狀態的,因而大都存在實體性貶值,確定實體性貶值,應依據新舊程度,包括車輛外觀、內部構件或部件的損耗程度。假如用損耗率來衡量,一輛全新的車輛,其實體性貶值為百分之零,而一輛報廢的車輛,其實體性貶值為百分之百,處於其它狀態下的車輛,其實體性貶值則位於其間。

功能性貶值:

功能性貶值,是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導致的車輛貶值,即無形損耗。這類貶值又可細分為一次性功能貶值和營運性功能貶值。一次性功能貶值是由於技術進步引起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現在再生產製造與原功能相同的車輛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減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車輛的價值貶值。具體表現為原車輛價值中有一個超額投資成本將不被社會承認。營運性功能貶值是由於技術進步,出現了新的、性能更優的車輛,致使原有車輛的功能相對新車型已經落後而引起其價值貶值。具體表現為原有車輛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額運營成本。

經濟性貶值:

經濟性貶值,是指由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化所造成的車輛貶值。所謂外部經濟環境,包括宏觀經濟政策、市場需求、通貨膨脹、環境保護等。經濟性貶值是由於外部環境而不是車輛本身或內部因素所引起的達不到原有設計的獲利能力而造成的貶值。外界因素對車輛價值的影響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對車輛價值影響還相當大。比如:2001年5月31日,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列出被禁止的首批41家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187種車型的化油器類轎車及5座客車,從2001年9月1日起禁止上牌。

(一)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鑑定後,委託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鑑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鑑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三)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鑑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

(四)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二、對鑑定結果不認可怎麼辦

雙方發生車輛損失均在兩千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除一方過錯造成的事故外,均視為雙方共同過錯,不分責任大小,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和無責限額內互相賠償。因此,發生事故後,當事人先快撤,後互驗駕駛證等,確認無異議後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取得報案號並按要求填寫交通事故記錄書。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無需向保險公司索賠的除外。

當事人對保險公司核定損失的金額有異議的,可直接申請交通事故物損評估機構核定;對核損仍有異議,可向評估機構上一級提出複核申請;經複核後仍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評估機構定損的車輛必須是未經修復的車輛。

上文就是對車輛貶值損失類型的詳細解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這裏的車輛貶值損失類型有三種,包括實體性貶值、經濟性貶值以及功能性貶值。具體車輛貶值的情況如何,還需要作出專業的鑑定之後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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