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與危害公共安全能不能並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醉駕與危害公共安全能不能並罪?

一、醉駕與危害公共安全能不能並罪?

《刑罰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1)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2)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1、主觀方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並且放任該抽象危險狀態的出現,其主觀惡性比較大,對於具體的危險狀態和危害結果是直接故意,不是過失。

危險駕駛罪是行為人在主觀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其對於危險駕駛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狀態和重大實害後果的心理態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2、客觀方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實施危險方法,對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的積極促成,而醉酒駕駛還能考不會採取措施避免。危險駕駛罪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是行為人對其行為導致的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是採取措施積極避免的。

3、在行為方式上,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二、什麼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

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3、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隻、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4、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

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十三個)

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駕駛罪 。

總而言之,醉駕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定性、類別等,國家刑法都予以説明。然而,醉駕根據情節、性質的嚴重性,以及產生的危害後果,如果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那麼是可以定性為危害安全罪,當然這還要看具體案件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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