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刮蹭逃逸賠5000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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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輕微刮蹭逃逸賠5000合適嗎?

輕微刮蹭逃逸賠5000合適嗎

輕微刮蹭逃逸賠5000是否合適需要視情況而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肇事逃逸的,應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輕微刮蹭事故逃逸,一旦屬於警方追查以後確定的,一律按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至於處罰,可以一次性扣12分或者直接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假如主動投案和對方協商處理圓滿,警察可不立案處理。至於罰款,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經濟處罰並不是主要的,主要體現在前面的承擔全部責任和直接吊銷駕駛證處罰,罰款是500-2000元的處罰標準。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觀方面: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是逃避責任追究,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二)客觀方面:剮蹭之後不停車繼續行駛,或者在糾紛解決之前擅自離開現場的行為都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但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本身沒有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底程度,則逃逸行為也不會將責任進一步提升。因此,輕微剮蹭之後的逃逸也不構成刑事犯罪

三、交通肇事處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條交通警察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記錄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記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需要認定、檢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經認定、檢定合格後,方可用於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第四十八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複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綜合上面所説的,輕微刮蹭而當事人選擇了逃逸,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在賠償的上面就需要由雙方進行協商解決,只要沒有構成犯罪不會用治安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如果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那麼必定就會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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