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交通肇事父母有賠償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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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交通肇事父母有賠償義務嗎?

子女交通肇事父母有賠償義務嗎?

肇事致人死亡子女無力償還。如果是成年子女,父母沒有賠償的義務。否則,需要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機動車所有人為交通事故賠償主體。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責任]在公共道路上運行的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機動車的保有者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保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 處分四項權能的人。而這四種權能又是可以分離的,對於汽車在承包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於承包人只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具有處分權,而發包人因發包而暫時讓渡佔有、使用權,也不完全具備四項權能,因而只有承包人與發包人相結合才能構成完全所有權,因此應把承包人與發包人都視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機動 車已轉讓他人,但未辦理過户手續,根據規定,汽車買賣必須辦 理過户手續,未辦理過户手續的視為買賣尚未成立。

但實際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經營,這種情況則應把買賣雙方 視為共同所有人。掛户車主是否是車輛所有人,爭議最大。目 前,大多數地方政府為了便於汽車的管理和各種規費的收取,都要求把個體運輸户組成車隊,在交警的車管檔案裏,車輛的所有人都登記在車隊的名下,而實際上汽車又全部由個人出資購買,也是由個人單獨經營,而車隊只是代辦保險、代繳養路費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辦費或管理費,而且這些車隊本身沒有經營車輛,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不具有 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象這種情況,是車隊為車輛所有人還是個人呢?從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看,車輛掛户後車隊仍然不參與經營,不享受收益,這種車隊的實質是個體運輸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而個人仍然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至於對車輛的處分權,只要不欠繳法定的各種規費,也仍然由該個人享有,並不因掛户而受限制。因此,如把這種車隊做為車輛所有人而列為被告顯然是不妥的,而應以實際所有者的個人為所有人。如是車隊與個人合資購買的汽車,掛在車隊名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應把車隊和個人作為 車輛的共同所有人。

發生肇事事故之後,首先第一時間可以進行報警,然後和肇事方進行協商,如何進行賠償,如果是肇事方拒絕進行賠償的話,那麼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是向交警部門進行説明,要求對肇事一方進行強制性執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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