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子女贍養義務還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5W

父母離婚子女贍養義務還有嗎?

一、父母離婚子女贍養義務還有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現實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再婚,父母再婚子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現象。老年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離婚或再婚,婚姻自由的權利老年人同樣享有,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或者干涉老年人行使上述權利。老年人再婚不僅可以在生活上相互照顧,精神上也能夠得到慰藉,這對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大有幫助。由於封建思想作怪,很多人都對老年人再婚存在歧視,甚至有些子女還以種種手段橫加干涉,這種思想和行為都是錯誤的。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能干涉。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離婚終止。父母再婚,子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已經違反了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婚姻法》第30條的規定。當子女有條件贍養老人而不履行義務時,父母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法院根據父母的訴訟請求,查明情況後,可判決令子女給付。如子女堅持不給,法院還可強制執行子女的財產。

我國相關法律並未將履行撫養義務作為享受贍養義務的前提,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由此可見,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由法律明文規定了的,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同樣,在贍養老年人這個問題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

一些贍養人往往漠視對老年人的法定贍養義務,以父母再婚為藉口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其實,這種理由、藉口都是站不住腳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應得到子女及其他贍養人的悉心照顧,安享晚年,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條件能夠改變。

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1、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3、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4、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父母再婚子女拒絕贍養是不行的,父母子女間的關係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或再婚而改變。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對於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給付贍養費。只有在父母遺棄、虐待子女,嚴重傷害子女情感的,構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時,子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才被許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