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原告的代理詞的寫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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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原告的代理詞的寫法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原告的代理詞的寫法是什麼?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瞭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二)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儘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

1)説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説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閲案卷、調查瞭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説。如繫上訴案件,則要説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係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 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並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

四)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代理人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代理詞的寫法雖然法律上沒有什麼統一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都形成了固定的結構,不過,代理詞的詳細內容其實沒有什麼參考性的,因為這得結合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去寫代理詞,自己不會寫的話可以讓代理人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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