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交強險是否賠償 - 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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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交強險是否賠償 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一、交通事故逃逸交強險是否賠償

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責任免除範圍之內。對於保險人的法定除外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僅在第二十二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四種情形即無證駕駛、醉酒駕車、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出現上述四種情況時,保險人無需支付保險賠償金,但仍需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肇事逃逸並非本條所列之情形,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據此拒絕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約定的責任免除範圍之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了數種情形下,交強險不負責賠償或墊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該條款約定的範圍之內,故保險人亦不能據此要求免除賠償。

第三,保險公司通常抗辯會援引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亦未規定肇事逃逸時,保險人可免於賠償保險金。從該條的文義來看,該條僅規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墊付受害人部分費用的義務,但既未規定保險人可免除賠償責任,也未規定被保險人喪失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所以即使發生肇事後逃逸時,保險人亦不能據此免除保險金支付義務。將第二十四條結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其他條文加以整體解讀,亦能得出上述結論。法律法規設置社會救助基金目的是為受害人在交強險無法給予充分、及時的救濟時,提供補救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當交強險不足以賠償或墊付受害人的喪葬費和搶救費時,社會救助基金才負有法定的墊付義務;若肇事車輛未參加交強險或因肇事逃逸無法確定其是否參加了交強險時,社會救助基金負有墊付義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二十四條將機動車肇事逃逸作為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是為了避免責任人逃逸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本案中陳某雖於事故發生後逃逸,但嗣後自行投案並及時通知了張某,故社會保險基金墊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陳某應當及時履行賠償或墊付義務。

綜上,肇事司機於事故發生後逃逸,既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也有悖於社會的善良風俗與道德倫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予以道義上的譴責。但法律法規並未規定,保險人可據此免除交強險的賠償責任,訴爭交強險合同也沒有約定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故未按保險公司約及時賠償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從交強險的法律性質談是否賠償

商業險是投保人為分散風險、“轉嫁”自身責任而投保的險種,交強險則更具有公益性質,它的首要目的在於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時、合理地填補其遭受的損害,進而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基於上述目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將交通肇事逃逸列入免除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四種情形之中。如果肇事車輛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對交強險來説,只要能夠查明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就應當賠付,無法查明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對商業三者險來説,保險公司賠付與否,關鍵在於肇事逃逸事實的認定,由於商業三者險一般都將肇事逃逸作為除外責任,因此,只要法院認定駕駛人在肇事後逃逸,一般來説,保險公司都可以不予賠付。不過,由於保險公司界定的肇事逃逸範圍有時過大,也有被保險人肇事後離開現場,法院依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的情形。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均規定,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未區分肇事車輛是否查明的不同情形,導致墊付責任歸屬不明。交強險採取的是“隨車主義”,即只要機動車投保了交強險並繳納保險費,就成為“機動車危險共同體”中的一員,若該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或墊付。駕駛人故意逃逸,其主觀上雖有過錯,但逃逸時事故已發生,保險公司的責任亦已發生,逃逸只能成為保險公司向駕駛人追償的理由,而不能成為拒絕賠付的理由。只有在肇事車輛是否參加交強險無法查明,或者已查明肇事車輛未參加交強險的情況下,才應當由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三、從《民法典》角度談是否賠償

《民法典》第1216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車輛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交強險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説法是對法規的誤解,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保險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1.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3.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因此很多人誤認為:只要是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保險公司就不會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也不能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責任,只能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要求支付搶救費和喪葬費。其實上述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免責條款中並沒有肇事後逃逸免賠的規定。

其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是社會救助機制的建立與運作方式的規定,根本不涉及交強險理賠,

最後,如果説該條例對於肇事後逃逸交強險應當予以賠償的規定尚不明確的話,《民法典》第1216條就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以上內容就是針對交通事故逃逸交強險是否賠償的回答,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國家強制讓機動車購買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在一定的程度上為肇事逃逸方減輕了很多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擔任了賠償的角色,從而使得肇事方身上的擔子減輕了不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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