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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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的後果主要有三種:造成傷害但未達到殘疾;傷害致殘;傷害致死。

1、造成傷害但為達到殘疾的賠償項目:

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傷害致殘的賠償項目:

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發生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

誤工費用;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

(二)財產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包括賠償直接損失和賠償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一般堅持全部賠償原則,即折價賠償(按財產實際減損的價值進行賠償)。間接損失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喪失。間接損失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的利益,是一定範圍內的,不可在邏輯關係上無限制擴展。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必得利益損失可以獲得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中,一般只有事故對另一方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實踐中,一般以達到十級以上殘疾或者死亡的,才可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流產的,一般也可以獲得一定精神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交通事故涉及的賠償主要是三個方面,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其中,人身傷害賠償最為重要。如果想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必須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所以,並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會造成損害,最終可以得到精神賠償。當然,不同類型的損害賠償意味着所涉及的具體賠償項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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