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撞死人理賠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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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死人理賠需要什麼材料

一、交通事故撞死人理賠需要什麼材料

應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受傷者身份證、户口本、居住證明(如果有);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門診病歷本;

(4)醫院住院病歷;

(5)醫療費發票、後續醫療費證明,殘疾輔助器具費發票;

(6)關於休息誤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勞動合同、工資單或者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税交税證明,扣發工資收入證明(如果有);

(7)關於需要護理的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條;

(8)交通費住宿費票據;

(9)關於需要營養的診斷證明(如果有);

(10)司法鑑定書和鑑定費發票(如果已鑑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視情況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證明(如果有);

(12)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

二、車禍醫療費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糾紛尚未解決,肇事責任方未支付醫藥費,而家屬無力承擔傷者的醫療費用,就涉及到交通事故醫療費用的墊付問題。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圈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1、駕駛入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期間肇事的;

3、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故的。

因此,傷者的家屬必須向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瞭解致害人是否有上述行為,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就可要求事故處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墊付。由於現行的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一萬元,因此當搶救費用超過此賠償限額時,可以依法向國家設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濟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墊付,若以上方法仍無法得到救濟,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醫療費用的先於執行的申請。

由此可知,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責任方未支付醫藥費,而家屬無力承擔受害者的醫療費用時,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濟基金先行墊付。

交通事故撞死人即使不構成犯罪,撞人者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認定後的應承擔的責任,承擔相應賠償,但該賠償一般由繳納交強險的保險機構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進行賠付,只有超出了保險賠償額度的金額,由撞人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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