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通費支出賠償按照什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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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通費支出賠償按照什麼標準?

一、交通事故中交通費支出賠償按照什麼標準?

1、“交通費一般以送醫院就診,檢查治療和轉院治療過程實際的交通費結合交通條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車船費,抬搬費,急救費等,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2、交通費賠償額的計算以“實際發生”為標準。所謂“實際發生”的費用,屬於事實判斷問題,如果交通費用的支出屬於實際與受害人本人的就醫、配置殘疾用具等必要活動,以及與其親屬

3、交通費,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認定依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交通費的認定,

相對於醫療費、誤工費的規定相比,條件顯得較為嚴格。規定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的交通費的票證收據為準,票證收據記載的時間、地點、人數要與實際救治的時間、地點、人數相一致。對於不合理的支出,不應當予以賠償,但在實踐中,對於標準的掌握不宜過於嚴苛,對於屬於合理的部分應當予以賠償。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1、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説明使用的合理性。

1.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卧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説明其合理性。

1.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説明其正當理由。

2、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3、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

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4、關於正式票據。

正式票據是指國家承認的能夠作為報銷憑證的税務發票和收費收據,包括正式發票、汽車票、火車票、輪船票、飛機票、出租車發票以及過路費收據等。

三、相關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9項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2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0項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

交通費的賠償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因為交通費是根據實際情況產生的費用進行計算的,交通費在賠償的時候需要發票、汽車票、火車票、輪船票、飛機票等,是需要依據的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受害人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交通費應當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允許乘坐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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