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押金什麼時候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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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押金什麼時候能取

一、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押金什麼時候能取?

對於交通事故押金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具體的司法實踐,如果符合下列條件,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保證金繳納人可以向交警隊要求退還已經交納的保證金:

1、受害人同意的;

2、雙方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 。

3、在發生事故之日起超過一年,受害方不起訴的。

4、經起j訴,判決書已經生效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能是被告)憑判決書可以領走。

5、經起訴,判決書已經生效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能是原告)憑判決書和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可以領走。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這個押金有很多種方式及退換的,雙方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保證金繳納人可以向交警隊要求退還已經交納的保證金,交通

二、事故處理不滿意處理方法: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3、通過程序。依據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後,才可以啟動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並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押金是為了救治傷者,保證肇事者承擔義務,當事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可以要求退還押金,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請求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複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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