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監護人的職責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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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監護人的職責如何認定?

發生交通事故時會存在雙方當事人互相推諉責任的情況,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方面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些責任如何劃定,分為很多種情況,下面就由小編來為大家解釋一個特殊的責任認定即交通事故監護人的職責。

一、監護人的概念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二、監護人的分類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

① 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 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四、交通事故監護人的職責

受害人一方無任何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是在人行道被碾壓,完全是車輛一方的過錯責任。就算家長盡到了監護責任,也不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在此種情況監護人不承擔責任,但是反之的話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了。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由公安交警做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監護人的職責發生在受害方的過錯下如果是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的情況下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但是如果完全是車輛方的責任,就算監護人盡到了相應的監護責任,交通事故也是不可避免的,在這種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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