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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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如何判斷?

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如何判斷?

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應當是根據監護內容來判斷的。也就是需要對於財產和人身利益進行監護,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係和組織關係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後者。

二、法定監護的規定是什麼?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採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

(2)精神病人的監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目前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我國的監護制度主要是包括有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説,父母就是其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是可以要求更換監護人或者是撤銷監護權,這一點是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規定內容來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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