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在責任認定書下來怎麼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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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購買了保險的車主就可以在車禍發生之後根據損失的情況得到相應的理賠,但是保險公司並不可能就無條件地將賠償金交給車禍遭受損失的車主,因為保險公司也要衡量投保人在車禍中得到的責任認定書來判斷理賠的數額。那麼,保險公司在責任認定書下來怎麼賠?

保險公司在責任認定書下來怎麼賠?

一、保險公司在責任認定書下來怎麼賠?

不一定是責任認定書一出來保險公司就要賠償,保險公司還需要審查事故方在公司的保險購買情況以及購買的保險種類情況,符合賠償的情況下才會進行賠償。

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具體理賠標準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法律對保險公司的理賠項目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項目費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中。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上述第(一)項外,還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險賠償項目: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除第(一)項費用外,還增加: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如果車禍一發生就要求保險公司對車禍當事人進行理賠無疑就會對保險公司造成不小的侵害,所以只有在車主拿到責任認定書之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與責任相應的保險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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