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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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包括哪些

一、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包括哪些

(一)、財物方面。

財物受損的賠償包括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和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具體賠償原則分以下兩種情況:

(1)對局部損失可以修復的,應賠付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局部損失而導致的貶值損失。

(2)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餘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

(二)、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損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錢折價的,所賠償的只是由於生命、健康受到損害而引起的實際財產損失。

人身受到損害應賠償的範圍為: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三)、精神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管轄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管轄地的選擇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屬於人身財產侵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可以由兩個法院管轄,一個是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另一個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時,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對於訴請賠償數額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受訴法院是當事人對事故發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選擇權後確定的案件受理法院。

受訴法院地如為經濟發達地區相應的數額標準較高,如為貧困地區數額標準較低,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獲賠金額的多少。

3、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雖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當事人選擇管轄權對賠償金額沒有區別,但行使法院管轄的選擇有利於當事人方便訴訟。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級別管轄

1、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級別管轄是指原告提起的訴訟的案件是由那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級別管轄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2、就案件的級別管轄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重大、複雜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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