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包括哪些損失
(1)醫療費
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
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
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賠償金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
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10年;
70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
對不滿16週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速1年。
對7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於5年。
(9)被撫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人撫養到16週歲。
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
70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10)交通費
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
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