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管轄權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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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管轄權是哪裏?

一、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管轄權是哪裏?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於民事侵權賠償,根據侵權行為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也就是説這個問題其實涉及民事訴訟法中管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故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

二、《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

另按一般管轄原則,可向被告所在地起訴。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如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進行起訴處理的案件,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確定管轄權,具體情況下對於管轄權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認定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則還可以由雙方對具體的事項進行處理和認定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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