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有沒有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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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有沒有誤工費

一、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有沒有誤工費?

(一)依據我國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是沒有誤工費的,但家屬辦理喪葬時產生誤工的,可以主張誤工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受害人家屬能否扣除車輛

(一)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只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也不得擅自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對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牌證、貨物的,公安機關應該勸告其返還。經勸告仍不返還或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可以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通過自行扣留、奪取對方的財務或限制其人身自由來實現權利的放法在法律上叫自力救濟。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不及時採取自救措施,將使其權利無法實現或難以實現的,才允許當事人採取自救措施,但必須儘快向有關部門報案。

(三)受害者可以在事故發生後,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訴前保全,由法院根據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財產保全等法律措施。即使肇事車輛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比如套牌等,也不能作為扣押車輛的理由,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另案處理。

(四)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及其親屬擔心事故損失得不到賠償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一定要通過正當的途徑尋求保護,如及時向法院對事故賠償責任人提起訴訟,或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財產保全等法律措施。受害人切忌自行扣留肇事車輛等過激行為,否則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家屬依法向肇事車主申請人身賠償。但是在賠償項目中是不能加上誤工費的。只有因辦理喪葬而誤工的親屬才能申請誤工費,死亡賠償金中不能含有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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