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交強險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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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我們買車之後都是要交保險的,交強險就是強制規定要繳納的保險費用,關於交強險,如果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保險公司是要依法賠償的,但是也是有條件的,如果説,駕駛人是故意導致的車禍等情況的,那麼保險公司是可以不理賠的。那麼危險駕駛交強險賠償嗎?

危險駕駛交強險賠償嗎?

一、危險駕駛交強險賠償

1、交強險的賠償範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傷殘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死亡傷殘費用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醫療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2、如需幫助,你可直接來電免費諮詢。

保險公司的支公司和營銷服務部的區別?

保險公司的支公司和營銷部的區別主要是工作職能不一樣,二者是上下級關係,營銷服務部隸屬於支公司,營銷服務部主要就是做銷售,支公司架構要全一些,有理賠、客服等職能崗位。

第一,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級機構,中心支公司是三級機構,支公司和營銷服務部都是四級機構。

第二,根據保監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保監發〔2013〕20號)的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分兩個步驟:籌建和開業。

(一)籌建申報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保險公司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3、保險公司總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

4、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説明);

5、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6、申請人內控制度清單;人身保險公司還須就《人身保險客户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情況作出説明;

7、申請人作出的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説明;

8、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提供學歷原件、學歷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教育部學信網電子註冊表,沒有學歷原件或教育部學信網電子註冊表的,由申請人出具學歷真實性與否的承諾);

9、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説明,並就是否存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10、籌建機構電子數據客户端;

11、保險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錄逐一蓋印,每份材料加蓋騎縫章;制度類可報送光盤。材料中有複製資料的,應當簽註“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二)籌建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申請人自身發展規劃;

(二)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Ⅰ類;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B類,且省級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C類;

(四)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在保險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的,當地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七)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開業滿三個月。省級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此限制;

(八)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內控健全;

(九)有符合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2、《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請人或者擬設機構所屬省級分公司最近兩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三)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六個月內受到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

(四)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最近一年內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機構受到保險行

危險駕駛交強險賠償,一般危險駕駛就已經構成犯罪了,比如喝醉了,或者是吸毒等,對於這樣的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會在自己的限額內先支付搶救等費用,之後,可以要求行為人對於這部分進行償還,所以,是要賠償的,只是有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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