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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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當事人一般會在交通責任認定書做出後積極促成調解,以達成雙方的調解協議。但是,很多情況下,雙方不同的訴求往往難達成一致,這時候,不願意再調解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那麼,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是什麼?訴前需要做哪些準備?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準備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來説,提起民事訴訟前,要做好如下準備:

1、確定原、被告

進行訴訟首先要弄清楚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俗地講,誰的利益受到侵犯,誰就是原告;誰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誰就是被告。一般來説,在交通事故中身體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就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告。如果交通事故導致人員死亡,則由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員的近親屬作為原告。在撰寫訴訟材料時要寫明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和聯繫方式,便於法院聯繫,加快訴訟的節奏。至於在個案中如何確定被告,請參看本書第一章技巧二。

比較特殊的是,如果因兩個駕駛人肇事導致傷害時,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放棄起訴一方只起訴某一駕駛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寫人法律文書。

2、選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要確定由哪級法院管轄,包括由哪一級法院管轄(級別管轄)和由哪一區法院管轄(地域管轄)。

從級別管轄來説,根據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有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所以一般來説,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特別的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從地域管轄來説,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所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地域管轄,依據的是侵權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最習慣的訴訟方式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根據一般地域管轄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不僅可以由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這就是所謂的“原告就被告”原則。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級別管轄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但地域管轄是可以選擇的,並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人能得到補償的多少與地域極為相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以下賠償費用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3)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4)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因為多項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地法院的標準計算的,貧困地區和發達地區的標準相差很大,選擇管轄地帶來地域的差別會直接導致賠償標準的差別,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受訴地具有可選擇性,可選擇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所以,對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來説,要根據實際情況,從獲取更高賠償和節約訴訟成本兩方面出發,爭取對自己更有利的賠償。

3、確定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如果將要發生的費用明確的,可以一併加人訴訟請求中;如果費用尚未發生、也不確定是否會發生,可以請求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在訴訟中要求賠償。有人以為提起訴訟請求時費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實不然。漫天要價的做法不僅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時也要支付相應的訴訟費用,給原告帶來過重的負擔。具體來説,可以向被告要求的賠償項目的範圍和數額的計算,本書將在第二章具體詳細地説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屬想主張因交通事故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必須在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一併提出,而不能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終結後再另行起訴。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及時起訴,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是公正的,公平正義是其追求的首要目標,但同時為了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則。

綜上,在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作出了“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是什麼?”的回答。訴訟程序主要是確定原被告,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確定訴訟請求,及時起訴。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超過訴訟時效,以免處於不利的位置。還有需要關注的是,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必須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併提出。如果,需要處理交通事故的意見,小編建議去諮詢更加專業的律師,以給出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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