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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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民事糾紛當事人無法解決時,往往都會提起民事訴訟讓法院來判決。因此,提前瞭解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程序,可以避免你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下面,本站小編下文對民事訴訟程序做了詳細的講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一、一審起訴

(一)立案

當事人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立案庭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受理

如果當時提交起訴狀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開庭要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三)開庭

開庭時,首先宣佈開庭,接着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接着是法庭調查,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再接着進行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舉證質證完畢之後,開始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四)宣判

首先是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如果最後沒有達成調節協議,則由合議庭合議做出裁判(宣判),雙方同意判決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如果雙方不同意裁判的,可以提出上訴。

二、上訴

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可以再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在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後,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立案後,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應提前3日公告。

開庭時,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接着進入法庭調查,再接着,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最後由合議庭做出判決。如果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民事訴訟主要分為立案、受理、開庭、宣判四個階段,其中最為重要的階段應該是開庭,因為在開庭期間當事人能否説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張會成為訴訟能否勝訴的關鍵。要是你有不明白的,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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