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起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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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立案後,應及時繳納案件受理費,如七日內未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交通事故一般採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法官會安排開庭時間,進行必要的審理前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4、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5、調解
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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