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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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規則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歷來是一項頗具爭議的難點。現實情況無比複雜,我們會經常聽説借朋友車出去闖禍的情況,而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租車、共享汽車等新的形式也十分普遍,遇到各種各樣複雜的情況,如何確定事故責任主體?本站網的編輯將在本文中為大家説明。

一、交通事故責任主體

交通事故中,責任認定的主體只包括駕駛員、乘客、行人此類直接參與人,而在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中,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主體即包括直接參與人,間接參與人。間接參與人有機動車方、保險公司、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中機動車方,包括車輛所有者、實際使用者、控制者。

二、主體及相應確定情況

1、機動車方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中機動車方,包括車輛所有者、實際使用者、控制者,因為,機動車作為動車,其使用者與所有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

(1)當被盜搶的機動車肇事時,由盜搶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無須承擔責任。

(2)僱員執行公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員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與僱主意洽承擔連帶責任;

(3)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實際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借時,出借的車輛有瑕疵不告知,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駕駛資格仍出借的,出借人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保險公司

我國實行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即有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呢保險,即俗稱的“交強險”。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但此以機動車按規定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為前提。

3、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當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事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但嚴格而言,社會求助基金管理機構只是墊付搶救義務,而非賠償義務。

綜上所述,儘管現實情況千差萬別,但其實國家對於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有明確的分類規定,我們僅需根據實際,對號入座來判定主體即可。對於一般的車主而言,由於購買了機動車責任保險,一旦成為交通事故責任主體,也不必過分慌張,保險公司將根據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的額度,予以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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