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製作的時間限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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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完成。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事故認定書製作的時間限制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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