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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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相關法律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是多久?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本文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期限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一、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相關規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4、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一般是多少天作出,車主可以根據如下內容判斷:

1、重大複雜的事故,73天內作出;如果有重新檢驗、鑑定的情況,98天內作出。

2、需要重新檢驗、鑑定的,58天內作出。

3、一般需要檢驗、鑑定的,33日內作出。

4、無需檢驗、鑑定的,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

以上內容由本站小編整理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到期沒有作出結論,應當採取其他途徑救濟自己的權利,希望上述內容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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