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交通事故次要責任包含什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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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交通事故次要責任包含什麼費用

一、在法律上交通事故次要責任包含什麼費用

交通事故第三百條 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次要責任包含的費用:一般主責是70%,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次責30%。

首先需要進行傷殘和三期鑑定,涉及賠償費用項目有:醫療費、護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理費、殘疾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助工具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被撫養人撫養費(老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人和未成年孩子)。具體賠償金額及賠償項目,還需要看傷殘鑑定結果。

二、相關法律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醫療費第一百四十九條風險承擔不影響瑕疵擔保、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養費。

第三百三十條 定義及合同形式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説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説明的質量相同。

交通事故不僅對受害人造成極大的身體創傷,心理上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但對於造成事故的當事人而言,也需要對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費,其中次要責任需要賠償百分之三十,對受害人賠償誤工費、營養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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