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劃定交通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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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麼劃定交通肇事責任

怎麼劃定交通肇事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在導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確定各方的責任,作用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作用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作用小的,承擔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的,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

二、交通肇事未造成人身傷亡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根據《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的第二條規定:“本通告所稱的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範圍內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條中第三十四(非司機)、三十五(酒後)、三十六(單方事故)項情形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

才能更好的對事故做出處理。此時要是符合規定的情形,那麼交通肇事行為就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交通肇事罪,這種情況下就會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一般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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